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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 教你电影编剧署名权的保护问题

2015-03-06 14:17:47

来源:新闻传播

[摘要]2010年的贺岁片大战群雄逐鹿,正应了一句台词“赵氏孤儿青蜂侠,非一非二飞子弹”。在这场贺岁片的竞争中,大家各自都有吸引眼球的招数来吸引票房,但是对于电影《赵氏孤儿》来说,编剧高璇被署名为“前期剧本创作”而引起的关注绝不亚于电影本身的宣传。

       2008年,导演陈凯歌筹拍电影《赵氏孤儿》,将剧本创作的任务交给高璇、任宝茹。电影《赵氏孤儿》的剧本创作经历了两年的曲折过程,高璇、任宝茹和陈凯歌三人在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期间进行多轮探讨,完成了近一半的剧本(程婴带领赵孤成为屠岸贾的门客)。之后因与陈凯歌发生了一些分歧,加上一些时间安排上的原因,二人退出编剧团队,再无参与该剧。高璇在公映当天,看到电影后发现,包括程妻把赵孤错抱给官兵等不少桥段,都是当时三人互动出来的结果。包括战争,屠岸贾救赵孤受伤,赵孤再求程婴反求之等等大架子上的设计都相似。最终公映的成片有一半以上的情节是来自她们二人当时创作的剧本,然而在最终的片尾字幕中,编剧署名陈凯歌,两人的署名却是“前期剧本创作”,而且排位很靠后。两人对此表示不能接受。高璇和任宝茹表示,编剧署名权在合同里已经写明,但是没有想到最终会以“前期剧本创作”的称谓出现。《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署名是“经过律师认可”的,是因为双方中断了合同以及高璇只写了一部分剧本。

       分析这个案例,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编剧付出了部分劳动后是否应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编剧的署名权究竟应该如何实现。在这些问题上编剧和制片方观点不一致。基于此,该案引发的署名权的纠纷已经成为了这一领域的代表性问题。
   
       二、电影剧本的产生方式
   
       通常我们所说的电影剧本是指电影文学剧本。电影剧本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剧本创作,剧本创作是一种从无到有的过程,或者是作者自选的题材进行剧本原创,或者是根据制片方的要求和方向按照合同进行剧本原创,现实中后者居多,上文中的《赵氏孤儿》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剧本创作的著作权,作者自己的剧本原创毫无疑问由作者拥有著作权,而对于与制片方签订合同进行的剧本原创,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剧本改编,即在原来文学小说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对叙事方式、结构、内容等进行整合与提炼。这种作品也被称为演绎作品,由于原来的基础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才能从事著作权人所专有的演绎创作活动。演绎创作的成果如果具备独创性,本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电影剧本署名权的法律认定
   
       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构成,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如果对署名权作广义的理解,它可以等同于作者的身份权。署名权包括三项具体内容:首先,作者有权主张作者身份;其次,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或者不署名等;最后,在作者为多人的情况下,署名的方式还应包括署名顺序的安排。
   
       电影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综合性、体现多个工种、多方劳动者智慧的作品,它不是简单的劳动相加,是具有独创性并且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基于此,《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表明对电影享有完整著作权的是制片者,其他自然人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同时由于剧本、音乐等作品与电影作品的产生可能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问题,《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又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剧本、音乐等作品先于电影剧作品产生,其作者自然独立享有著作权;如果剧本、音乐等系依据与制片者的约定创作,则有关权利行使应遵从协议。但是,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整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四、实践中电影剧本署名常见问题
   
       (一)作者身份的认定
   
       在目前的电影制作过程中,编剧一般都会与制作方签订创作合同,但大多数合同都可以被称为“霸王合同”,如“编剧必须改到令片方满意为止,否则会终止合同,拒付报酬”等条款,而某些无德的制片方会利用这种条款在使用编剧的劳动成果时将编剧踢出剧组,编剧的著作权则得不到丝毫的保护。更有甚者将编剧署名为工作人员,淹没于影片结尾的字幕中,这就是众所周知的2006年电影《墨攻》编剧李树型的案件。
   
       《赵氏孤儿》纠纷也依然属于此类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这意味着具有推定效力的署名必须是正式的署名,对于电影来说,按照行业惯例和大众习惯,应当认为“编剧”才是作者,其他的署名如“前期剧本创作”不能享有作者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只要动笔写了剧本,就应当署名编剧。在一般情况下,剧本是由几个人“头脑风暴”的结果,但动笔写的,哪怕是一段都应该署名编剧,那些没写但参与讨论的就是文学策划。这其实是制片方和导演的认识问题,陈可辛《投名状》一片的编剧署名长达九位,是近年业内一个比较尊重编剧的做法。陈可辛导演的宣传总监陆垚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的态度是,只要对于剧本出过力,参与写了本子的就会署名编剧,这是对他们劳动的基本肯定。”
   
       (二)编剧署名位置的问题
   
       剧本是“一剧之本”,剧本作为电影作品的基础,编剧的劳动无疑是最具创造性的,因此,保护编剧在署名位置上的权利是对剧本著作权和编剧人格权的尊重。我国《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保护还不完善,对于电影作品编剧的署名权位置问题只有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发布的第531号文件《关于修订故事影片字幕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故事影片的常规署名只列部门长以上人员:编剧、导演、摄影、美术、录音、作曲、剪辑、化妆、服装、道具、置景、照明、副导演、场记、责任编辑、拟音、演奏、指挥、制片或剧务主任(1-3人)、制片主任(1-2人)、演员、协拍单位。”对于这一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显然编剧位置应当出现在影片开端,不能与其他工作人员同等位置。

       五、完善电影编剧署名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2010年我国生产电影506部,比上一年增长了50部,电影产量仅居好莱坞和宝莱坞之后,位列世界第三。对于这样的电影大国,我们国家的电影制作已经进入了“内容为王”的阶段。中国电影产业要想更上层楼,全社会必须树立“版权意识”。其中更重要的是维护编剧的著作权,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著作权法》修订入手,切实维护编剧署名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通过并于1991年6月正式实施,期间经过两次修订,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著作权法》在具体实施上仍面临很多问题。对于电影作品除了原有的署名权外,还应当通过法律对编剧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顺序问题做出规定,对于编剧中可能存在多人并列的情况,可以借鉴美国编剧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好莱坞有个名为《银幕认证手册》(Screen Credits M an-ual)的规章。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拥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Writtenby”、“Story by”、“Screen Story 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同时在署名数量上也各有规定。事无巨细的是,“Screenplay by”这个更像是国内编剧目前所做工作的类别。原则上规定不可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署名可以三个人,或者是由编剧组成的两个团队。除此之外,对于写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我国相关法规的借鉴之一。另外,目前电影票房的提升大多是出于对导演和演员的品牌认知,鲜少能通过编剧提高票房,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影是讲故事的,写故事的人对于电影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电影在宣传过程中应当赋予编剧海报的署名权和宣传的署名权,这样做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编剧的权利,也能提升观众对编剧的品牌认识,提高观众对电影的消费能力。
   
       (二)从行政法角度,在审批环节加大力度
   
       目前我国的电影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在电影立项审批时,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重点审查的是形式问题,其中包括是否有编剧或原作者的授权。电影摄制完成后,在国家广电总局审查样片时,重点审查的是内容。目前有关电影编剧署名权的纠纷往往与电影字幕有关,因此,建议广电总局作为行政部门在审查样片时应严格落实第531号文件,切实保护编剧的署名权。
   
       (三)从制片方角度,修订不合理合同,保护编剧权益
   
       制片方与编剧不是对立的敌人,而是互相扶持的合作伙伴。双方只有互惠互利,才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电影创作中,完成一部有艺术水准的作品。制片方与编剧签订创作合同也应当秉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排除霸王条款。切实保护编剧的权益可以使编剧解除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到剧本创作中,在提高剧本质量的同时也保证了制片方的效益。
   
       中国法制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今中国已经成为了知识产权大国,但是保护知识产权仍然任重道远,只有全社会提高法律意识,重视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保护电影编剧的各项著作权,我们国家的电影产业也必将取得更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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